武音院字〔2022〕3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各类活动宣传品印刷费管理,落实过“紧日子”要求,规范经费支出行为,按照勤俭节约、务实环保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宣传品印刷费是指校内各部门在使用学校公用经费开展教学、科研、艺术实践、学术交流等活动工作时,制作宣传品(节目单、海报、展板、宣传册、横幅等)的印刷制作费用。
第三条 宣传品印刷费的使用和审批,按照学校经费支出审批办法执行,须根据活动开支总经费额度和经费来源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条 学校开展活动所需的宣传品原则上以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进行线上宣传为主,一般情况不使用实体宣传品。使用实体宣传品的,其种类、规格、材质、数量遵循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学校开展活动使用的宣传品分为校级重大活动使用和一般活动使用两种情形。校级重大活动指经学校研究立项的活动。
第六条 校级重大活动和一般活动所需实体宣传用品可使用的种类、规格、材质、数量限定标准见附件。
横向科研项目使用的宣传品标准,由项目团队根据委托方要求,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研究确定。
特殊情况经项目归口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可突破限定标准。
第七条 学校对提供校内活动宣传品印刷的供应商实行集中采购,各部门不得自行选择供应商。
第八条 宣传品印刷费报销须提供税务发票(明细开具)、宣传品样本(节目单、海报复印件,桁架、展板、横幅展示照片等)。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宣传品印刷费不予报销:
(一)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无预算、超预算开支的印刷费;
(二)报销单价与学校集中采购合同单价不符的印刷费;
第十条 学校各项活动的宣传品印刷费须按“一事一报销”原则集中报销。
第十一条 学校各项活动的归口单位对活动中使用的宣传品印刷费有监督、管理职责。如发现违反本办法相关行为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遵循学校相关财务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武汉音乐学院宣传品印刷标准
种类 标准 |
活动 类型 |
节目单 |
宣传册 |
海报 |
桁架海报 |
展板 |
横幅 |
规格 |
校级重大活动 |
≤4P (以A4纸为标准) |
≤8P (以A4纸为标准) |
≤2㎡ |
≤60㎡ |
≤2㎡ |
宽≤1.2m 长≤40m |
一般活动 |
≤2P (以A4纸为标准) |
不得使用 |
≤1㎡ |
不得使用 |
≤1㎡ |
宽≤0.7m 长≤20m |
材质 |
校级重大活动 |
不得优于300g铜版纸 |
不得优于250g铜版纸 |
不得优于PP亮膜 |
不得优于PP亮膜 |
30天以内活动,不得优于5mm厚度KT板; 30天以上的活动,不得优于5mm厚度PVC板 |
不得优于无纺布 |
一般活动 |
不得优于300g铜版纸 |
—— —— |
不得优于PP亮膜 |
—— —— |
不得优于KT板 |
不得优于无纺布 |
数量 |
校级重大活动 |
不超过500份 |
不超过400份 |
不超过4份 |
不超过2份 |
以活动实际需求为准 |
不超过4条 |
一般活动 |
不超过100份 |
—— —— |
不超过3份 |
—— —— |
以活动实际需求为准 |
不超过3条 |